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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06/1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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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来的湛山回忆(5)·4

第三:“法座俱传”者,如有一僧,久住某寺,品学兼优,尤能精勤用功,严持净戒,素为人所器重。寺主对此人,或已传法;或未传法,值该寺前任住持退座,寺众以十方选贤制,请此僧人接座,此人如未接法时,前任住持,默识此人为一载道法器,于升座以前或以后,并可传此人一法,是谓“法座俱传。”但此传法,是前任住持,以法系所关,以个人之识见传与之,同时或传一个;或传多个不等;而传座则是经十方人之推选;或同宗人之特派,虽为“法座俱传”,但“法”与“座,”仍是两件事,不能以“法卷”为住持之左券。若必如此,则凡有法卷者,皆可以此为保障,而把握寺权,争为住持;其已为住持者,亦可把持为私有,而不外传了。又或甲、乙、丙、丁、等寺为同宗同派,甲寺现住持,为传本宗法卷第十代;乙寺现住持,为传本宗法卷第十五代。或值甲寺无适当住持人选,而值乙寺有人时,可就乙寺中已接法未升座者;或已接法升座而又退座者,公推派其为甲寺继席人。其余乙、丙、丁等寺值此情形时亦然,一切不受法卷代数所限制。如此则既可使该宗之法系不绝;亦使寺务承继有人,寺纲不坠,亦是“法座俱传”之例。若必以现住持为准,泥于“传座必传法。”“传法必传座,”则虽本宗人相接,而十代接十五代之“法”“座”不宜;十五代接十代之“法”“座”亦不宜,是为胶柱鼓瑟,理事俱废了。

第四:“法座俱不传”者,十方常住十方僧,一寺之中,南北过往僧伽,什么样的人都有,所谓“凡圣交参,龙蛇混杂,”择其特别持戒精进者,或传法或传座,若普通一般禅客,则在“法座俱不传”之例了!
我说这些话的意思,并不是把传法这一事废掉不让大家传,是希望大家今后传法的时候,不要滥传;不要传法还附带著传座的条件,指定接法人为固定法嗣,专传法子,好歹都要接某处的座,这样是会起争端,误正事的。


我向来是本著「传法不传座”的做法去行,例如现在在我以下,有的人是已竟接法而并未接座的,如仁智、仁道、真法、等;也有的人是已竟接座而并未接法的,如德一、慧一、慧闲、寂仁、等。我这一主张,固然不敢一定希望南北各寺院;各宗派,遵照这样去行,可是;既然大家不以我为苦恼,来跟我学,我总希望,凡是最初由我的影响而建立起来的几处地方,今后总要遵照“传法不传座”的制度去行,这样门庭才能不坏;佛法才能久住。选派住持接座的时候,固然首先要就本宗培养已竟接法的人去选派,可是总要分清“法”与“座”是两件事,“法”是本宗历代相传的巨集法系统,是以个人的见识而传的,是属于自利的;“座”是后任继前任,维持寺务的任期,以大众共同的意见特派或公选的,是属于“领众”利他的。座的升迁与退让,一切不受法卷所限制。

唉!末法时代,一法立则一法弊,究竟按照这一法去行,就不会出弊端了吗?这也不一定,不过我的意思是补偏救弊,择轻躲重,必不得已的办法,今后会不会再出弊端,就看大家对此法实行之居心出发点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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