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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06/19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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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正在阅读:《 佛学概论 》

佛家之根本教义(2)

“因缘”为佛对宇宙人生之认识,而发现之定律。何谓因缘?《楞伽经》云“一切法,因缘生”,谓一切事物皆由因缘和合而生也。凡一事一物之生,直接与以强力关系者为因,间接助以弱力者为缘。一事之生,例如某一实业之兴起,创办人之志趣与才能为因,其业务必备之条件,及为社会所需要为缘,此因缘和合,其实业乃成立。一物之生,例如种子为因,雨露农工等为缘,此因缘和合而生谷。

宇宙一切,皆为因缘关系之存在,无独立性。事物之存在,乃因缘关系之显现;事物之毁灭,即因缘关系之演变而消散。因缘似可用“关系”二字作解,易言之,一切对立现象之成立,皆有其互存之关系,离此关系,则未有能独立之事物。华严宗所论宇宙全体,要为重重无尽之缘起,即所谓由关系而成立也。此即所谓“因缘所生法”,亦即“缘起论”。约而言之,因缘可别为三层,即果由因生,事待理成,有依空立,此之谓三重因缘。

《阿含经》举佛所解释因缘之定义云:“此有则彼有,此生则彼生;无此则无彼,此灭则彼灭。”此即言宇宙一切现象,无绝对之存立,皆决非自己如此,必由因缘而生,皆依相对之依存关系而存在。依存关系分两种:一为同时者,二为异时者。异时之依存关系,即所谓“此生则彼生,此灭则彼灭”,此为因,而彼为果。同时之依存关系,即所谓“此有则彼有,无此则无彼”,此为主而彼为从。但从某一观点看,固可说此因彼果,此主彼从;如换一观点看,则果又为他现象之因,因又为他现象之果。主从关系亦然,是以不但无绝对之存在,而且无绝对之因果主从,一切俱为相对。由此言之,所谓宇宙者,由时间观之,有无数之异时因果关系;自空间观之,有无数之同时主从关系。万象纷纭,重重牵引,辗转相续,

互相依赖而存在,此即宇宙自然生命之真象。

佛法之根本志趣,在开显世间有情(众生)之生死流转与还灭之实相,使众生趋向于正觉解脱,因此故缘起法主旨,为对有情而立说。兹再申述依存关系。

关于“同时依存关系”,其主要根本即主观与客观是也。佛说所谓世界毕竟指认识之主观与为对象之客观之交涉,此外固无所谓世界也。又所谓宇宙者,毕竟成立于六根六境之认识关系上,以外之境对吾人之世界毫无意义。是以无主观则无客观,无客观亦无主观,离却主观客观之关系,亦无世界。(《杂阿含》卷十三)离却我之见解,与外界之对象,则无吾人之世界。故一切事物,由于主观之认识与客观之名色相对待而成立(色指物之形体而言,名指心理活动或精神而言)。《杂阿含》卷十二取二束芦以喻“同时之依存关系”,谓:如此两根束芦,互相依倚方能植立,如是以名色为缘而有识,以识为缘而有名色,二束芦中,如取去此一,他一必仆,如取去他一,此一亦必仆。若一株芦,绝无依倚之物,不可能植立,或如蔓生之物,根本不须植立,则人即不作使之植立之想,既无使其植立之意识,则即无束芦植立之现象。主观与客观相对待相接触而成为“因缘”,但主观客观并非预先各不相关,各有现成固定之条件,双方一拍即合,盖以主观组织之自身与客观组织之自身均成立于其关系之间,主观即构成客观之一条件,客观亦即构成主观之一条件,二者分离,失却关系,则皆不成立。是以名色灭则识灭,识灭则名色灭,“此生则彼生,此灭则彼灭”,宇宙万有,皆成立于关系之互存,由此而产生因果律。

关于“异时依存关系”,盖如佛说:一切存在,皆悉为无常变迁,然无一完全断灭者,苟其因缘关系存在,则其变化亦永远继续,且其间并有一定变化法则。此中佛所陈说最有力者,为生命继续之法则。《杂阿含》卷十二佛自述其证悟生死流转与还灭解脱之过程,而发明十二因缘观。此十二因缘,即说明有情生命之现象,指出有情何以生?何以死?由无明到老死,此十二项,俱以因果连锁之关系,组织成人生之一期。其中最主要之枢纽,在识与名色,因“识有,故名色有”,此“识”即由无明行业所薰之业种识,大乘唯识学称之曰“阿赖耶识”,此识为生死之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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