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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06/21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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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佛行仪》经商第十一

经商第十一

居士经商。既无大劳。又极自由。正好依佛法行事。但不得卖假货。不得二价值。不得二斗秤。不得瞒关税。不得欺老小。不得营屠业。不得营酒业。不得营戏妓业。不得营鸡鱼等生物业。不得贩卖男女奴仆。不得贩卖刀网等伤生之具。凡请帮工。须预先说明依佛行为。否则不雇。凡教商徒。恒以佛法开导。可藉免偷瞒欺哄。凡诸货物。当记一显明号码。不得折扣。客如不受任其去。不得生忿恨。货到无本。不得生贪图。货坏廉售。须明示。不得遮蔽。不放贷。不负债。心地自然清净。不蔽伪。不欺哄。性天亦极明显。果能如此。虽经商亦不为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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