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知未来事,今生作者是。
——《因果经》
一个人是否注定要决定无误地受报于所做的一切?
没有这个必要!在《增支部》中,佛陀说:
“若有人说,人们必然依其行业而受报,则无梵行,亦无获彻底灭苦之机缘。但是,若有人说,人们依其行而受其果,则有梵行,亦有获彻底灭苦之机缘。”(1)
因此,在佛教中,一个人的业力是可以被改造的。
虽然《法句经》云:“空中海中及山中,世间无有藏身处,欲求逃遁恶业者,世间无有可觅处”。但是,一个人并不是注定了要百分之百地偿还过去所作之业。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解脱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恒久的受苦将会是不幸的结果。
一个人既不是自己业力的主人,也不是它的奴隶。即使是罪恶满盈之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改造成为最为善良之人。我们总是在改变自己,而这些改变依我们的行为为基础。我们随时可能使我们变好或变坏,即使是最为邪恶之人也不应因其歹毒本性而受到伤害和憎恶。他应得到同情,因为责骂他的人说不定在某一时期也会有同样的处境。其他人能够弃恶从善,他也可以,说不定比他们更快。谁知道他具有多大的善业?谁又知道他潜在的善德?
阿怙利玛拉,一个屠杀了上千个自己乡亲的强盗和刽子手,成为一阿罗汉,以此说来,则消除了他过去的一切逆行。
阿拉毗克,一个凶猛的恶魔,以食人肉为生,最后改掉了吃人本性,得第一圣果。
阿帕般利,一个妓女,净化了她的本性,证阿罗汉果。
阿输克由于残暴地扩张他的帝国,被人指称为暴君,但后来成为法阿输克,或正道阿输克,彻底地改变了他的人生,乃至今天“于此聚集于历史长河中成千上万的君王,他们的威严,他们的仁慈,他们的宁静,他们高贵的王族,以及其它,唯有阿输克的名字如同一颗恒星,仍然辉煌闪烁。”(2)
所有这些是强有力的例证,说明了坚定不移的信念可以彻底地改变一个人的性格。
在一些情况下,小恶也许会产生相应的果报,而大恶之报则被削弱。
佛说:
“于此,诸比丘,有人不于身、戒、意、慧严于律己,少善缺德,痛苦地以小小不善之业报为住。即使他造作的小恶也会把他带到恶道之中。”
“于此,诸比丘,有人于身、戒、意、慧严于律己,多行善业,精神高远,对一切众生施于无限大慈,并以此为住。”
“此人所作同样的恶业报成熟于今生,即使小恶也不于后一生显果,更不用说大恶了。(3)”
“如同一人,将一把盐丢进一只小盆里,众比丘,你们会怎么认为?此水是否会因太咸而无法品尝?”
“是的,世尊。”
“为什么?”
“因为,世尊,盆中只有一点点水,所以放入盐后,它就变得太咸而无法饮用。”
“如果说,一个人把一块盐巴抛入恒河,众比丘,你们将如何认为?此恒河之水是否会因一块盐巴之故太咸,而不能饮用了?”
“不会,肯定不会,世尊。”
“为什么?”
“因为,世尊,恒河之水浩淼无穷,它将不会变成咸味而无法饮用。”
“正是如此,有些众生少做恶业堕入恶道,或另有些众生造作同样的恶业,但他此生即得果报此业,来生不再感受小小报应,不用说大的报应了。”
“有些人或许会因为偷窃半分钱,一分钱,或一百块钱而被打入监狱;也有些人偷窃半分钱,一分钱,或一百块钱,但他们却不被关进牢房。”
“谁会因为半分钱,一分钱,或一百块钱而被关押?”
“当一个人穷困潦倒,缺钱贫穷,他因偷窃半分钱,一分钱,或一百块钱而被打入大牢。”
“谁又不因半分钱,一分钱,一百块钱而坐牢?”
“当一个人富有,富裕,家财盈满,他不因半分钱,一分钱,或一百块钱而坐牢。”
“正是如此,有些人行作小恶而堕入恶道,或有人行作同样的小恶即于今生得报,即使微小果报也不在来生化现,更不用说大恶了。”(4)
因果相违之因
善有善报,但是行善之人若后悔所作善业,这将使他失去享受相应的理想果报。
下面的事例可以被引用来加以说明:
有一次,拘萨罗国的波斯匿王来到佛前,说道:
“世尊,在此舍卫城中,有一富翁去世了,他没有儿子。所以,我收缴了他的所有财产,运回皇宫。世尊,不说银子了,单黄金就成千上万。但是,这一富翁生前吃的是剩下的饭食和腐烂的稀饭。那他又是怎样打扮自己的呢?他穿的是粗糙的布衣。至于他的坐骑,他乘坐的是破破烂烂,支撑着帆布的单马两轮车。”
佛陀当即说道:
“如此,大王。在前世中,大王,此富翁曾供养一名为突揭罗尸克的辟支佛。但是后来,他又后悔不已,私下说:“如果把这些饭食给我的家仆和长工吃了,那不是更好?”除此之外,他为了谋取财产,弄死了他兄弟的独生儿子。因为此富翁曾以饭食供养辟支佛,作为此善业的果报,他七次往生快乐无比的天界。此同一善业所剩余的功德,使他作为富翁在此舍卫城再生七次。”
“因为此富翁对他做的供养之举深感懊悔,‘如果把这些饭食给我的家仆和长工吃了,那不是更好?’由于此业的果报,他不晓得穿好衣服,坐华丽的马车,不知享受五欲之乐。”
“因为此富翁为了财产杀死了其兄的独生子,为此他不得不在恶道中经受许多年,上千年,乃至上万年的痛苦。又是由于此同一业的剩余之力,他七生中没有儿子。因此,他只好把财产交给皇宫。”(5)
由于他在过去世中所作善业之果报,他获取了巨大的功德。但是因为他对所作善业后悔莫及,他又无法尽情地享受业报给他带来的财富。
仁慈和歹恶的力量
在业力运作过程中,应该明白的是,有一种仁慈或恶毒的力量帮助或阻碍此规律的自我操作。出生(gati)时间和环境(kala)、个性和相貌(upadhi)、努力程度(pavoga)等都是此善恶业的助缘或逆缘。
例如,一个人出生在一个高尚之家或一幸福的环境里,他幸运的出生有时将阻止其恶业产生果报。
在另外一个方面,如果他出生在一痛苦之境或不幸之家,不利的出生将给他恶业的现前提供良好的机缘。
用佛教术语来说,这就叫做幸运生(gati-sampatti)或非幸运生(gati-vipatti)。
一切富有理智之人因其善业而生皇族,他们将因自己高贵的出身而受人恭敬。如果同一个人,但出身低贱,他将不会得到同样的礼遇。
例如,锡兰国王都陀甘摩那因发动对泰米尔的战争,造作了恶业,但因他众多的宗教和社会行为,获取了善业。由于此再生善业,他得以往生快乐之天。传统认为;他的最后一生将是在未来弥勒佛出世时。因此,因其有利的生世,他的恶业无法成功的运作。
再以阿阇世王为例,他犯下了杀父、杀母大罪,但因后来亲近佛陀,以虔诚和孝敬而闻名。由于他罪业深重,他现在于恶道之中倍受煎熬。他的出生不幸这一事实将阻碍他享受善业的好报。
个人的美丑是另外两个阻止或助长业力运作的因素。
如果一个人,因其善业而得快乐之生,但是不幸身形不整,他将无法全面享受其善业的善报。即使是王位的合法继承者,如果他的相貌不端,他也许不能胜任如此高贵的权位。
在另外一个方面,庄严的相貌是一个人的固定财富。贫穷父母的漂亮孩子可能会引起众人的注意,在他们的帮助和影响下,说不定能崭露头角、出人头地。
有利的时机和境况或不利的时机和境况又是另外两种影响业力运转的因素,一种起帮助作用,而另一种起阻碍作用。
所有女性都得经受同样的命运。不利的因缘给恶业的现前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有利的因缘将阻止恶业的现前。
在此善与不善的力量中,最为重要的是精进。在业报运作的过程中,精进或懈怠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现在的努力,一个人可以创作新业,新的外部环境,乃至新的世界。即使一个人
生活在最为有利的环境之中,具有一切优越条件,但不作任何不懈的努力,他不仅要错过千载难逢的机缘,而且会毁灭自己。自我努力是物质和精神进步的关键。
如果一个人自己不积极努力治疗他的疾病,或者把自己从困境中解脱出来,或勤勉奋力地使自己得以发展,他的恶业将会伺机生起相应的果报。反过来说,如果他自己勇猛不息,战胜困难,改善其生存环境,充分借用一切殊胜因缘,为了自己真实的进步而勇猛精进,他的善业将会应时相济相接。
当一只海船在大海里失事遇难后,摩柯烟那克菩萨奋力抢救自己的生命,而其他人却在旁边不停地祈祷上天,把自己的命运交给天神。其结果是,菩萨逃脱了厄难,而其他人全被淹死。
虽然说,我们既不绝对是自己的奴隶,也不完全是自己的主人,但是这些相对和相应的事实说明了一个人的业报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外部环境世界、人的性格、个人努力等因素的影响。
正是这种业力学说给予佛教徒安慰、希望、寄托和道德勇气。
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后,困难、失败和不幸一下子向他涌来,佛教徒意识到他是在收获他以前种下的种子,还清过去的债务。他不断的精进,努力铲除一切杂草,在这块土地上播下有用的种子。他不回避、不退缩、不放任业力自行其事。因为未来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相信业报之人从不诅咒即使是最为深重的灾难,因他们有机会在任何时刻改造他们自己。虽然被桎梏在恶道中惨遭痛苦,但是他们有希望获得永久的快乐。他们也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创造自己的天堂。
真正相信业报规律的佛教徒不向其他任何人祈祷,以获拯救,而是信心十足地相信自己能得到解脱。他将依靠自己的意志力量,为了大众的幸福快乐不懈的服务,而不是自我降服,或迎合任何超人的神力。
这种对业力的信仰“使其精进获得效应,点燃了他的热切之火。”因为它教导了每个人必须对自己负责。
对一般佛教信徒而言,业报作为一种遏制力;对于智者而言,它又是对奉行善业的鼓励。
此业力之说解释了痛苦的问题,命运的神秘,以及一些宗教的宿命观点,更为主要的是解释了人类的不平等。
我们是自己命运的设计师。我们是自己的创造者。我们是自己的毁灭者。我们创造自己的天堂。我们建立自己的地狱。
我们所想的,所说的和所做的构成我们的一切。正是这些思想、语言和行为假构成业,生生世世相续传承,于此娑婆世界的轮回中使我们崇高或堕落。
佛说:
“于此所造诸善恶,是为其属己所为,如影随身紧相从,自为它生修福报。
未来世界真实台,等待善良福德人。”(《杂部》)
[注]
(1)《增支部》,第一品,第249页;见沃沦,《佛教在传译中》,第218页。
(2)H.G.维尔,《历史观》,1971,第339页。
(3)这里指的是不再受痛苦的阿罗汉。
(4)《增支部》,第一品,第249页;见沃沦,《佛教在传译中》,第218页。
(5)《相应部》,第一品,第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