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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正在阅读:《 《百丈清规》与中国佛教僧团的管理创新 》

三、创新点的分析


  《百丈清规》作为中国佛教僧团管理的一种创新,其创新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这也是一种管理创新所必备的基本要素。
  1、它提出了一种新的经济思路并加以实施。
  佛教最初在印度时,僧团组织以阿兰若型为主,根据其时社会文化传统与佛制戒律,僧众是不能掘地的,以免伤生害命。因而僧团成员不自生产,多云游乞化,经济来源以信众捐赠布施为主。及佛教东传入华,它所面临的是另外一种截然不同的新经济形式:重视家国、农耕的封建制农业经济。因而其在经济上一方面继承了佛教的传统,如“在魏晋南北朝时,佛教之头陀行在中国是十分的流行的”55。同时又在封建政府的支持下,发展出了强盛的寺院经济。其主要经济来源一是封建帝王、贵族、官僚、士人的封赏、捐赠;二是寺院自办产业如土地经营、工商业经营、高利贷等收入,僧众并没有亲事生产。这种经济形式一直存在到了中唐,其间并无改变。
  《百丈清规》的创制,在寺院经济制度方面,规定僧众“饮食随宜,”务于节俭也,并全体须参加劳动,自力更生,行“上下均力”之“普请法”56,正所谓“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从而建立了佛教寺院僧团的独立的经济基础与经济思路,这是与印度佛教与以往的中国佛教是完全不同的。“《百丈清规》含有合理的寺院制度。寺院的经济不再是依赖性的,而是独立性的。再者,寺院的经济是从市区移到乡村了。寺院的制度回到原始的阿兰若(Aranya)型,但中国的僧侣们合理化了其经济的方面。”57这是《百丈清规》之管理创新的第一点。
  2、它设计了一种新的组织机构并使之有效运转。
  在寺院、僧团的组织方面,除政府机构外,佛教内部鲜有系统的组织机构来实现整个寺院的有效运作。如在原始佛教与部派佛教时期,与其时经济形式及其简单的经济关系相适应,僧团成员以修行为主,并无任何的执事分工,建立的是一种以释迦的权威、法和戒律为核心的平等民主的僧团,实际上并无严格的组织机构。在中国佛教的早期,既有以慧远僧团为代表的以个人人格为核心的原始型僧团,又有以国家僧官为主的组织机构。后者在以后的发展中成为主流。如隋承元魏,立昭玄寺,置大统、统、都维那、功曹主薄员掌管僧众,炀帝于每寺置监丞,唐又有崇玄署、置寺观监、功德使,于每寺立三纲(上座、寺主、都维那各一人)作为寺院僧团之主要管理机构。观其所立,皆以国家吏治建制为主。《百丈清规》则在继承以寺院机构建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以方丈(住持)为核心、以“十务寮舍”、维那为主要执掌的有序的合理的组织机构。其中规定:寺中最高领导者为长老(方丈),其在职位上,并不象专制时代政府的主管,却象中国旧式教育的全体弟子们的严师。其充任此职,须“具道眼”、道德高。主要职责为“教化主”,每日“上堂升座”,管理寺院僧众和为僧众开示讲学说法,指导全寺僧众们的实地修行和品行的督导,为僧徒表率,在这一方面,他有无上的权威和无限的责任感。其下设有十务,“置十务寮舍,每用首领一人,管多人营事,令各司其局也。”58他们主管寺院日常行政事务,“主饭者目为饭头,主菜者目为菜头,他皆仿此。”59其他各部为何,惜以记载的缺失而无从得知。又有维那(或曰为十务之一)一人,负责僧团纲纪,“以安清众”,“或有假号窃形,混于清众,别致喧挠之事,即当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褡,摈令出院者,责安清众也。或彼有所犯,集众公议行责,即以柱杖杖之,遣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60这种组织机构既实现了佛教僧团作为一种修道集体的本质目标,又保存了佛教,使之在中国流传千年而不灭。其后的中国佛教僧团寺院在机构设置上对之的因袭,都证明了《百丈清规》所设计的组织机构的有效性与合理性。这是《百丈清规》之管理创新的第二点。
  3、它提出了一种新的管理方式与方法。
  在寺院的实际管理运作上,《百丈清规》继承了早期佛教僧团及儒家之“德治”管理,并兼取了“法治”管理的合理成份,发展出了融凭籍领导者的个人人格力量与被管理者的自我管理、发挥组织与制度的监督与约制作用为一体的平等民主的管理方式与方法。如《百丈清规》规定,方丈在人员的选任上要求道高腊长、“具道眼有可尊之德”61,注重发挥个人的自觉自知自省特质,“惟平惟允,使自悔艾。”62在实际的管理运作上既有方丈的统筹管理,又有“十务寮舍”首领之“各司其局”,维那之纪律监察和寺院僧众的民主决议,从而保证了僧团管理的有效性与全面性。这是《百丈清规》之管理创新的第三点。
  4、它设计了一种新的管理模式。
  以前佛教早期原始僧团在管理上主要依靠释迦及其他领导者的人格力量的影响和僧众自觉遵守戒律的自我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与方法;中国佛教早期主要依靠国家政府管理机构以及政府法令法规、佛教戒律为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为依凭的管理方式与方法,所谓:“国朝累圣戒饬僧徒,严遵佛制。”63而《百丈清规》则创立了一种融政府监督与僧团自我管理于一体的管理模式,规定:“除刑名重罪、例属有司外,若僧人自相干犯,当以清规律之。若斗诤犯分,若污行纵逸,若侵渔常住,若私窃钱物,宜从家训,毋扬外丑。盖悉称释氏,准俗同亲,属守祖规,随事惩戒,重则集众瞂摈,轻则罚钱罚香罚油,而榜示之。如关系钱物则责状追陪(疑为赔)。惟平惟允,使自悔艾。”64国家政府、法令实际上成为了佛教僧团管理的严整监督机构。《百丈清规》从而开创了中国佛教的僧团管理的自主管理与政府监督并行的管理模式。这是《百丈清规》之管理创新的第四点。
  5、它进行了一项管理制度上的创新。
  在管理制度方面,《百丈清规》的诸制度与以往也是多有区别的,如在印度佛教时期,僧团所依凭的主要管理制度即是佛制戒律与释迦所说诸法。这在中国与中国的实际情形多有矛盾与磗格。如佛教诸部广律规定僧众不得掘地农耕、不得手捉金银,这在早期的原始的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但在农业与工商业发达的发展了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下,显然是不可能实行的。再有戒律各条主要针对的是个体,注重的是个人的自我约制,在僧团的组织与管理方面鲜有论及。这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和扩大了的僧团及僧团内外关系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强,新的僧团管理制度亟需创制。于是有印度各部派戒律纷纷传译入华,中国佛教也适应中国文化传统开始了自创僧团管理制度的历程。首有东晋道安制僧尼轨范三例,开在戒律之外别立禁约之先河,其后有支遁立众僧集仪度,慧远立法社节度,踵承其后,至梁代有武帝造光宅寺于金陵,命法云为寺主,创立僧制,用为后范65。中唐,又有马祖道一始创丛林,倡导一种农禅结合的习禅生活。但他们所制诸制度由于种种原因都没能成为全国一定之规,并且随时代的发展渐渐失去了其适用性。只有到了百丈怀海禅师创制《百丈清规》,规定了僧团寺院的诸多管理制度才完成了这一创制中国化佛教僧团管理制度的历程。它规定方丈(长老)、维那、十务寮舍诸首领,与一般僧众,无有高下,都居于僧堂,“所褒学众,无多少,无高下,尽入僧堂,以夏次安排。”并于僧堂中“设长连床,施?架,挂褡道具。”僧众行住坐卧须“具四威仪”,“卧必斜枕床唇,谓之带刀睡。为其坐禅既久,唯偃息而已。”66于日常行事项目,规定应以修行为要:“合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者上堂升座,主事徒众,雁立侧聆。宾主问酬,激扬宗要。”“除入室请益,任学者勤怠,或上或下,不拘常准。”“凡有犯于此规者,悉由维那检举,集众公议,令其自悔,乃至摈弃出院。”67其它制度惜以原本的佚失而难得知。但其为迥异于以往的管理制度之创新之作已甚昭然。这是《百丈清规》之管理创新的第五点。
  总而言之,《百丈清规》的创制,实际上是中国佛教僧团管理的一个重大创新,它在继承佛教僧团原始管理传统和中国早期创制中国化僧制的基础上,适应时代契机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建立了全新的、独立的经济方式,提出了独特的僧团管理机构的设计、管理的方式与方法、管理的具体制度,从而形成了中国佛教的僧团管理模式,完成了中国佛教僧团管理的创新。它在后来为中国佛教其他宗派融合接受,成为通行的寺院僧团管理的基本范式,为佛教在中国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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